在房屋拆迁案件中,不仅会涉及腾空人与被腾空人之间的问题,还会涉及到腾空人之间的利益分配不均(被腾空人不是单一主体,有可能被腾空人是几个人),或者赔偿金由一个人独立承担。
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造成被腾空人员之间的差异。一些被腾空的人没有得到拆迁补偿。此时,利益受损的拆迁方应如何寻求帮助?小编在本文中阐述了拆迁补偿纠纷。
基本案件
张某与刘某夫妻关系,生有王一、王二、王三、王四、王五等五个儿女。王二与石某夫妻关系,王三离婚,有一女小王。
自1986年4月以来,刘某他的儿女王二、王三、王四一起住在丰台区的一个院子里。1996年2月,经北京市丰台区某村委会批准,刘、王三等人共同出资4万元,将医院原有房屋改造为北六房。
张某死于1974年;
2008年,王一去世,无子女,无配偶;
刘某于2015年去世;
王三于2014年去世。
上述人员在去世前没有留下遗书。王二于2014年去世。2016年,在别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石与北京一家投资管理中心签订了《腾退补偿安置协议》,获得了较高的腾退补偿安置费,并购买了多套安置房。因此,小刘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涉案拆迁补偿金。
案情分析
——本案的诉讼是房屋拆迁款。
首先,本案中的争议点在于如何确定房屋的份额。家庭共同财产是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创造的财产。因此,在确定房屋份额时,应考虑家庭成员的年龄、出资能力、结婚生子的情况,并根据房屋建设时间和出资情况确定各方的房屋份额。
其次,根据《腾退补偿安置协议》,本案涉及的庭院应获得腾退补偿,包括房屋补偿、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各种补偿补贴和奖励。因此,除了房屋份额的分配外,还应考虑宅基地费用的分配。
根据《民法典》第209条的规定,房地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经依法登记后生效;未经登记不生效;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房地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应当依法登记的,在房地产登记簿记载时生效。
根据《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办法(决议案)》,涉案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宅基地审批文件确定,“被腾退人”是指宅基地许可文件中记载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因此所涉及的庭院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为刘,宅基地使用权补偿费也应由刘享有。根据《民法典》第1123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继承人死后,应当依法继承。宅基地使用权补偿费由继承人依法继承。
一般来说,本案是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引起的家庭财产分析和继承纠纷,明确了争议房屋各权利人取得权利的原因、数量、后续拆迁利益金额及相关利益分配依据。对于涉及的资金,应明确区分不同资金对应的份额。
作为一个复杂、困难、典型、有争议、具有示范价值的案件,本案的推理必须与案件事实和法律纠纷密切相关,充分论述证据采纳的理由、案件事实认定的理由、法律依据与案件事实具有法律逻辑关系的理由。
律师提醒
律师最后应该提醒你,征地和房屋拆迁通常涉及巨大的补偿和安置利益。被拆迁人感到拆迁安置权受到损害的,应当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及时维护其合法权益,充分把握维权机会,以保护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