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后,必须按照协议履行各自的职责,任何一方不得违约、违约或擅自变更协议。在实践中,一些征用方将违反合同,不履行赔偿责任,也不赔偿被征用人。在这种情况下,被征用人可以通过法律渠道直接要求他们继续履行赔偿协议。
然而,在签署赔偿协议后,如果你想回去,你不仅会发现在征收方,而且在签署赔偿协议后,一些被征收人会非常后悔。原因是他们发现自己的赔偿低于其他家庭,或者赔偿是不合理的。因此,如果您想取消,请确保协议无效,并再次与收款人签订赔偿协议。
但是,凯诺律师需要告诉您的是,在双方顺利讨论并签署赔偿协议后,如果签署的协议应在自愿的前提下签署,被征用人和被征用人不得随意违约,需要按照协议履行各自的责任。但是,如果在签订赔偿协议时存在以下情况,被征用人可以通过法律渠道要求无效或者撤销
一、签订协议的主体不合法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一般可以组织实施土地征收。因此,与我们签订补偿协议的人员一般只能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的相关人员。如果他们是其他主体,他们需要市、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委托书。如果没有书面委托书,他们可以直接代表收款人签署赔偿协议。该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仍有待讨论。
同时,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的主体只能是被征收人,即房屋所有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如果其他人代替房屋所有人或土地使用权人签署赔偿协议而不受被征收人人委托,则赔偿安置协议将不被法律承认,被征收人可以通过法律渠道撤销或无效。
第二,在签订赔偿协议时存在威胁等行为
众所周知,行政协议和其他合同通常是基于自愿、公平和合理的前提。在此基础上签署的协议一般具有法律效力,但如果在签署协议时存在威胁、胁迫等违法行为,则签署的协议是非法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确定该协议无效或撤销。
但是,我们应该提醒您,如果您想确认该协议无效或取消已签署的协议,被征用人必须有证据证明该协议是被征用人强迫或威胁签署的。因此,建议我们在收集的前提下及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如房地产证、土地使用权证等。只要有证据,我们就会有很大的把握和胜利。
第三,土地征收本身是非法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有关部门因整体利益需要征用土地的,必须办理农业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然而,在实践中,为了节省时间,在规划期内完成征收工作,部分征收方未经相关部门许可,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但没有征地许可文件,这显然是未经批准的情况,是一种违法行为。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赔偿协议原则上是非法的,被征用人可以通过法律渠道要求撤销或无效。
如果确定签订的协议是合法的,具有法律效力,将不可避免地损害中国和社会的整体利益。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签署的协议应视为无效。
四、签订的协议不公平、不合理
《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规定,被征用人的补偿不得低于被征用人的原始生活水平,被征用房屋的价值不得低于被征用房屋周围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因此,如果补偿标准明显低于上述补偿原则,则签订的补偿协议自然是不公平和合理的。
根据《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如果行政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明显不公平,人民法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情况,可以依法撤销。
因此,在赔偿明显不合理的前提下,即使已经签订了赔偿安置协议,被征用人也可以通过法律渠道撤销赔偿协议或者认定该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