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时,一般会收到拆迁公告。拆迁公告包括拆迁的具体施工时间等。具体补偿条款需要与政府部门签订。那么,在收到征收补偿决定后,拆迁补偿能否得到改善?
一.在收到征收补偿决定后,拆迁补偿能否提高?
根据中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后,房屋补偿可以增加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要求增加征地补偿。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计划确定的签订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请示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征收补偿计划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赔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赔偿协议。
被征地人对赔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强制拆迁与司法强制拆迁的区别
行政强制拆迁与司法强制拆迁的共同点是,强制拆迁的启动时间相同,均在区内.县房地产局作出拆迁补偿安置裁定后;强制搬迁的申请人是相同的,提交申请的人均部分为.县房地产局;强制搬迁的目标是一样的,是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但两者之间的区别也是不言而喻的:
1.性质不同
行政强制拆迁的主体是政府,它使用政府的行政权力,政府正在行使行政权力。政府应承担拆迁的法律责任。司法强制拆迁的主体是法院,使用司法权力,拆迁的法律责任由法院承担。
2.效率不同
行政强制拆迁不受诉讼的影响,即无论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是否在可以提起诉讼的法定期限内,无论诉讼是否结束或胜诉,行政强制拆迁的执行都不会停止。因此,行政强制拆迁是政府内部的直接审查和实施.它不受诉讼的约束和其他效率的特点。房地产局申请司法强制拆迁的前提是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能否提起诉讼,诉讼是否结束,房地产局是否胜诉。
3.不同的社会公信力
行政强制拆迁由房地产局直接向政府申请执行,其他政府部门难以进行有效监督。如果被执行人觉得执行裁决或强制搬迁不当,则没有法律救济渠道阻止行政强制拆迁,因此在行政强制拆迁的情况下,被执行人与政府之间的对立和冲突时有发生。行政裁决进入申请强制执行的司法程序,是行政裁决主动接受司法监督的程序。与行政强制拆迁相比,其强制执行的社会公信力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