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有这样一种情况,征收方想要拆除你的房子,但补偿并不一致。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已经向您发布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拆迁补偿仍然不满意,在您收到文件后不久,房屋被迫拆除。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指中国为了集体利益的需要,在依法征收公民房屋的过程中,如果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订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请示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价格,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虽然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政府在规定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进行拆迁的必要程序,但一旦作出决定,也意味着强制拆迁的大门已经打开。在办理相应手续后,政府可以利用公共权力强制拆迁公民的房屋,这也是被拆迁人不想看到的。在现实生活中,一些政府机构滥用公共权力,在补偿决定中规定了较低的补偿金额,然后对公民进行了强有力的拆迁。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内容:
(1)被征收人与被征收人之间的基本情况及被征收房屋的具体位置;(2)争议的主要事实和原因;(3)赔偿决定的内容包括赔偿方式、赔偿金额和支付期限、产权交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等;(4)赔偿决定的依据和原因;(5)告知被征用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行政复议申请、行政诉讼期限;(6)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赔偿决定的名称,作出赔偿决定的日期,并加盖公章。
法律法规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未能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合同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的所有人不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根据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赔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赔偿协议。
被征地人对赔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 被征用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赔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最后总结
被征地人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应当及时开始司法程序,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否则,我们将面临司法强制拆迁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