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问:律师您好,原拆迁双方约定给予拆迁补偿的时间,但没想到对方一直拒绝,也没有给自己拆迁补偿。我该如何保护我的权利?
律师回答问题:如果对补偿协议中的补偿金额没有异议,但未能得到协议中注明的补偿。可以向法院起诉协议的执行,起诉合同的对方继续履行合同。
法律规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签订补偿协议,用于产权交换房屋的位置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房屋、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
赔偿协议签订后,一方不履行赔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