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比较低是为什么?(拆迁补偿低的四个主要原因)

来源: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 2022-08-04 13:42:23 阅读 2469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原则上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周围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原则上不得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

  然而,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许多被征地人通常觉得补偿特别不合理,远远低于上述补偿原则。即使他们已经签署了补偿协议,他们也会特别后悔,尤其是农村拆迁。那么,为什么你的拆迁补偿相对较低呢?如果补偿标准低于征收原则,我该怎么办?

拆迁补偿比较低是为什么?(拆迁补偿低的四个主要原因)

  房屋拆迁补偿低有四个原因

  1、房屋被认定为非法建筑

  在实际征收中,为了尽快获得土地,个别征收方一般会在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将被征收房屋压制被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然后口头通知被征收人,“你的房子是一座没有手续的非法建筑。现在,对你的补偿远远超过了其他人,或者对你的补偿是根据合法建筑给予的。如果你现在不签署补偿协议,也不搬家,将来甚至不会得到这些补偿”当听到征用方所说的这些话时,许多被征用的人会因为没有产权证书而产生心理压力,会非常担心失去这些拆迁补偿,所以他们与征用方签订了补偿协议,完成搬迁,使自然拆迁补偿相对较低。

  事实上,无论房屋是否是非法建筑,征用方口头表示,一般需要通过严格的法律程序来识别,如实地考察、调查等,这是最低限度,即使没有实地调查,也明显违反了法律程序。

  此外,当补偿事项尚未成功讨论时,征收方将房屋认定为非法建筑,因此房屋是“违建”为理由对被征收人作出行政处罚,不给予赔偿,也是违法的,违反法定程序,存在以拆迁促拆迁的嫌疑。

  《土地管理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并对土地征收现状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进行调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登记的建筑物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被认定为合法建筑物或者未超过许可期限的临时建筑物的,给予补偿;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物或者超过许可期限的临时建筑物的,不予赔偿。

  简言之,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如果赔偿事项没有成功讨论,房屋将被认定为非法建筑并受到口头威胁,被征用人必须保持警惕,并建议尽量不要签署赔偿协议或提前搬迁,否则你将得到比其他人更低的赔偿。

  二、被征用的房屋太旧

  征收范围内的一些房屋建设较晚,一些较早,建设较早,房屋的外观和质量肯定不如新房或较晚的房屋好。对于这类房屋,一些征收方可能会减少被征收人的拆迁补偿,理由是房屋特别旧,质量差。

  但这实际上是非常不合理的。因此,凯诺律师提醒您,如果征收方以房屋陈旧、倒塌为由拒绝赔偿或减少赔偿,建议被征收人不得签订赔偿协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并通过政府信息披露、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保护其合法权益。

  三、评估程序不合法

  房屋拆迁评估影响被征收人的利益。如果评估程序不合法,如果评估机构是由征收方私下选择的,评估方法的选择不利于被征用人,如住宅拆迁和成本法评估,拆迁补偿自然会很低。

  此外,评估期也会影响被征用人的利益。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用于产权交换的房屋价值评估期应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期一致。

  如果房屋征征收决定作出后,被征收房屋的评估工作被推迟,但在几年后作出征收决定之日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如果在此期间房地产市场价格发生变化,很可能导致被征收人买不起房子。因此,在评估阶段,被征收人也应保持警惕,否则,如果有轻微的违法程序,他们可能无法获得合理的拆迁补偿。

  四、房屋被认定为危房

  除了以上三个原因,还有一个我们经常遇到的,那就是房子被认定为“危房”。在实践中,在未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部分征收方通常会在拆迁过程中为合法房屋挖一个洞,然后以房屋存在安全隐患为由认定房屋“危房”,强迫被征收人搬迁或签署不合理的协议,或直接通知被征收人,你的房子有裂缝,不适合居民,现在给你补偿很高,如果纠缠,如危险的房屋评估机构发布评估结果,恐怕你得到补偿会减少,听到这个,房子被认定为“危房”被征收的人会开始恐慌。

  但事实上,申请危房鉴定的主体只能是房屋所有人,征收方无权申请危房鉴定。如果不申请危房鉴定,很可能是征收方常用的促进征收的手段。因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当你听到收集方的上述话语时,不要轻易相信或恐慌,否则,拆迁补偿将低于其他人。

本文关键词: 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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