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在河南省某地有合法房屋,2017年4月初,政府对该县征缴。
2017年8月1日,政府向张先生发布了《征收补偿决定》。张先生在收到县政府的《征收补偿决定》后非常慌乱,因为《征收补偿决定》明确规定了张先生房屋评估后的价格,评估价格也非常不满意,只允许货币补偿。同时,张先生在收到征收补偿决定后三个月内完成搬迁,张先生之前没有看到任何政府文件。
面对《征收补偿决定》,张先生深感无能为力,于是决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过仔细挑选,张先生委托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保护自己的权利。
办案经过
律师在接受张先生的委托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在庭审过程中,律师明确提出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以下违法问题:
一、政府没有调查原告房屋的实际用途,严重违法;
二、政府不选择房屋评估机构作出分析报告,只以货币补偿明细作为补偿依据,严重违法;
第三,补偿决定中的房屋价值明细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政府没有评估张先生房屋的实际用途,甚至没有评估。
政府在庭审中辩称:首先,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严格按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经对被征收人的合法财产进行调查后,征收补偿协商程序、请示程序、审查决策程序、送达公告程序和法律救济程序是合法的。其次,征收补偿决定的内容包括《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的内容,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期限、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房、搬迁期限、过度方式、过渡期、停产停业损失等。最后,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涉案房屋的价值为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日期。综上所述,政府严格按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出具征收补偿决定。
经过激烈的庭审辩论,法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虽然政府有法律责任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但政府没有证据证明其对张先生房屋的所有权、位置、用途和建筑面积进行调查、登记和公示,违反《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房地产评估报告》,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的货币补偿方法有效期为2015年1月27日至2016年1月26日,自2017年8月1日起,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已超过一年,政府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已将评估报告发送给张先生,分析报告不能作为补偿依据。因此,法院裁定取消政府于2017年8月1日对张先生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律师说法
通过诉讼,张先生最终撤销了征收补偿决定,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这里,拆迁律师还提醒大多数被征地人,当他们遇到与张先生类似的情况时,不要害怕。他们应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让司法部门保护你的合法权益。因为只有专业律师才能做好房屋征收过程中对专业知识和程序的要求。在这里,希望因房屋征收而损害其合法权利的公民能够及时拿起法律武器,委托专业律师。只有这样,他们才能以最低的成本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