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租代征”指未经允许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所谓所谓。“以租代征”即通过租赁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私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其实质是避免法定农用地转让和征地审查,扩大规划外建设用地规模,避免缴纳相关税费.履行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
以任何形式占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都是违法行为,《农民集体土地租赁法》第十八条也明确规定了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承包人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以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换句话说,任何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而所谓的“以租代征”其实质是规避土地利用控制制度,规避农用地转让总量控制制度,规避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利润分配制度,直接进入市场。违反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的管理和控制,避免依法审查农用地转让和征地.避免依法缴纳新建设用地有偿服务费.避免依法缴纳征地补偿和安置补助,以便租赁(租赁).承包等方式,利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工程建设。
“以租代征”六种常见的方法:
1.土地使用单位或个人直接与村委会签订租赁土地协议;
2.直接租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基层政府;
3.农村集体土地由基层政府转租;
4.基层政府作为土地租赁中介来促进土地租赁行为;
5.村出租自己的承包地;
6.村委会租用农民承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
“以租代征”什么法律法规违反了非法征地行为?
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31号)“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查的,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以租代征”占用土地建设的,属于非法土地审批行为;单位和个人私自通过“以租代征”以其他方式建设土地,属于非法占地行为。”
国土资源部关于坚决制止“以租代征”紧急通知(国土资发[2005]16号)“私自转让.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第八十二条追究法律责任;
非法准许“以租代征”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土地利用项目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