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周先生XX县某镇拥有房屋及证件齐全,面积450多平方米,该房屋用于酒店经营8年,是周先生家庭唯一的收入来源。
2017年12月23日,周先生与镇政府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在镇政府口头承诺后退30米建房并继续经营酒店的情况下,与镇政府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并获得了补偿。然而,口头承诺的内容并没有在协议中实施。
然而,当周先生要求政府履行承诺允许建房时,却遭到了政府的拒绝,在多次谈判失败后,通过法律手段维权。
办案经过
在接受周先生的委托后,律师首先对周先生提供的材料进行了分析、研究和实地调查,并决定首先启动信息宣传司法程序,调查征收程序的合法性。
因此,几份政府信息披露申请表被邮寄到不同的政府部门,决定下一个司法程序,等待政府信息披露答复。XX县人民政府没有对房屋拆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随后,律师决定对房屋拆迁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向法院提出行政诉状,将镇政府推上被告席。
法院依法审理,判决如下:被告镇政府拆除原告周先生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违法的。周先生的合法权利得到了保障,随后他也得到了满意的拆迁补偿。
律师说法
在本案中,律师根据《房屋拆迁补偿协议》,通过法律渠道确定镇政府拆除周先生房屋的行政行为是违法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政府中被征用人的“威胁利诱”如果已经签订了赔偿协议,也可以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