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先生是南京一个村庄的村民。他在村里有一所房子,在这里住了很长时间。由于工业园区项目的建设,冯先生的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2019年5月28日,街道办公室向原告发出《限期搬迁通知》,要求冯先生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房屋。然而,冯先生当时没有签署拆迁补偿协议。
6月22日上午,街道办组织人员在未通知冯先生到场的情况下强行拆除房屋。
办案经过
律师介入案件后,立即开始调查。在了解了事件的全貌后,他指示冯先生提起行政诉讼,并向法院提交证据。面对冯先生提出的有力证据,法院没有同意街道办公室提出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此,街道办事处没有合法的权力拆除原告的房屋。
在向原告冯先生发出限期搬迁通知之前,被告街道办事处没有核实和调查冯先生建造的房屋,也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通知冯先生,冯先生应享有陈述和辩护的权利。街道办事处在发出通知后,没有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冯先生没有履行,向冯先生发出通知。
在组织相关人员强行拆除冯先生的房屋时,在原告或冯先生不在场的情况下,未通知冯先生到场或制作现场记录,邀请证人签字确认。因此,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冯先生房屋的行政行为不明确,程序违法。
最后,法院支持了燕薪律师的观点:判决被告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原告冯先生的房屋。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注明下列事项:(1)履行义务的期限;(2)履行义务的方式;(3)涉及资金支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支付方式(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阐述权和辩护权。
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收到通知书后作出陈述和辩护。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记录和核实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
因此,在收到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后,许多拆迁户应当积极行使上诉和辩护的权利。当拆迁方未按照法定程序损害其合法权益时,应积极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依法保护其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