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在山东的一个地方有一所合法的房子。2017年10月,当地政府决定在国有土地上征用房屋,王先生的房屋在征用范围内。由于补偿标准和补偿方法不合理,王先生未能与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2018年6月初,王先生发现他的房子被身份不明的人拆除,房子里的物品被损坏。当王先生到达现场时,偷窃和拆迁人员已经溜走了。
由于王先生没有证据确定强制拆迁的主体,一般来说,直接起诉拆迁是违法的。然而,燕薪律师认为,由于被告此前已经发布了征收决定,并将王先生的房屋纳入征收范围,征收行为确实已经开始。根据最高法院的观点,在这种情况下,应首先确定征收主体,即被告(房屋征收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并承担相应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辩称,是拆迁方误拆了王先生的房子,否认了王先生房子里的物品,并提交了“误拆”王先生房屋内外的视频是由前征收人员拍摄的。
在法庭审判中,律师明确指出,由于征用人员在拆迁前拍摄了王先生的房屋,这足以表明拆迁是在充分准备后提前进行的,而不是被告所说的错误拆迁。即使拆迁公司未能拆迁,拆迁公司开展的拆迁工作也是在被告的领导下进行的,应当确定其行为是受被告委托执行的,被告仍应承担拆迁公司拆迁房屋的法律责任。
最后,人民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确定被告强行拆迁是违法的。
律师说法
如果征收主体、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委托的机构错误拆除,仍属于征收主体核心下的征收行为,不属于民事侵权,其责任由有关单位承担。在这种情况下,应首先确定征收主体,即被告,由被告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