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被拆迁房屋的价值需要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方法,评估结果是补偿的重要依据。如果评估机构不公平,使用不合理的评估方法出具评估报告,将对被拆迁户产生很大影响。
法律赋予的权利是拆迁户参与评估,只有拆迁户参与评估过程中的不合理行为。
拆迁户一旦发现收到的评估结果与房屋实际价值严重不符,应及时提及以下有效救济,这也是法律规定的救济途径。
申请复核
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拆迁户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机构提出审查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审查申请,并在申请中指出当前评估报告中存在的问题。
拆迁户在收到评估报告后,觉得评估报告不合理、不合法,这种情况经常发生。拆迁律师再次提醒,不要等待这种情况。他们必须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天内提交书面审查申请。审查意味着评估机构需要再次评估房屋价值。
对复核结果不满意
拆迁户提出审查申请后,如果收到的审查报告没有变化或仍有重大问题,拆迁户应在收到审查结果后10天内向专家委员会提交鉴定,也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说明当前审查结果。
对鉴定结果仍不满意
经审查申请和专家委员会鉴定,拆迁户对结果仍不满意,认为有不合理行为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此时,一般拆迁户和拆迁方无法就赔偿达成协议,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合同签订,需要请示县市作出拆迁决定ZF,根据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拆迁户对赔偿决定不满意,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复议或诉讼。如果他们错过了时效期,他们可能会遭受司法强制拆迁。因此,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必须及时提及援助。只有这样,才能防止违法行为,争取合理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