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拆除后,能得到什么补偿?看看最高院怎么说?
在征地拆迁中,拆迁方和被拆迁方最关心的问题是拆迁补偿。一方面,拆迁方希望以更低的成本获得所需的房屋,另一方面,被拆迁方希望获得更多的拆迁补偿。当两者不能达成协议时,一些拆迁方便性首先开始强制拆迁被拆迁方的房屋进行强制征收。那么,被拆迁方在房屋被强行拆迁后能得到什么补偿呢?接下来,让我们来看看最高法院的相关案例。
2010年7月27日,谢某在郑州市中原区购买了一栋建筑面积102平方米的住宅。随后,当地政府成立了拆迁指挥部,组织实施该地区的拆迁。谢某购买的房屋位于拆迁范围内。该房屋被区政府拆除,并被法院的有效判决确定为非法拆除。2016年,谢某向区政府提出行政赔偿申请,区政府发出了拒绝行政赔偿决定的通知。谢某拒绝接受,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和最高法院重审。
最高法院认为:首先,住房补偿。区政府的强制拆迁已被有效的判决文件确认为非法,因此区政府应承担赔偿责任。2、室内物品的赔偿。区政府无法确认在强制拆迁过程中进行了清点、登记和储存。谢先生提交的相关证据没有超出日常生活必需品的合理范围。3、过渡费的补偿。该费用的损失是由区政府的非法拆迁直接造成的,由区政府赔偿。4、拆迁奖励费、装修费、律师费等。拆迁奖励费是指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被拆迁人的奖励。谢某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搬迁,不符合享受拆迁奖励费的条件。
因此,当房屋被非法强制拆迁时,被拆迁人当然可以要求赔偿房屋的损失。此外,被拆迁方还可以主张室内物品的损失。被拆迁方未在强制拆迁过程中登记、储存当事人的室内物品的,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赔偿。此外,当房屋被强制拆迁时,被拆迁方希望找到另一个住所,这涉及过渡费。这一部分也应由被拆迁方承担。拆迁奖励和律师费一般不计入直接损失范围,主张不能得到相应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