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拆迁补偿纠纷的范围。
1.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是指被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房屋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在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内签订的合同。只有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合同,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的原因才适用于因履行合同而发生的纠纷。
在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前,双方要求法院判决被拆迁人交付房地产证原件,并配合办理房地产证注销登记手续的请求,这不是由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的执行而引起的纠纷,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法院不接受。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只能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不属于民事诉讼。
2、买受人购买绿色房屋(房产证上明确注明不得买卖)后,由于涉案房屋所在社区已纳入深圳市罗湖区城市发展范围,买受人向法院起诉卖方,要求确定买受人为涉案房地产拆迁安置补偿的权利人和受益人。涉案房地产买卖合同违反《民法典》第153条“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行政法规”同时,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权利人和受益人由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房地产的所有权确定,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范围,原告的诉讼应当予以驳回。
3.房产被非法强制拆除,业主起诉属于法院受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