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加建部分要求拆迁补偿,法院认为属于所有权纠纷,不予受理。
房地产拆迁,权利持有人历史上有各种建设行为,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要求拆迁公司建设约465平方米的建筑现金补偿和产权置换,法院不接受,因为房地产建设部分的所有权应由行政部门根据房地产所有权,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范围。
法条:
根据《深圳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办法(实施)》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经区规划土地监督机构审查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依法应当拆除或者没收的,不予赔偿。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房屋征收部门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政府网站公告征收提醒,自公告之日起至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止,由于以下行为增加房屋征收补偿费,增加部分不予补偿:
(一)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的用途;
(三)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成的房屋续建;
(四)新签订的租赁合同自收款提醒发布之日起一年后,新签订的租赁合同;
(五)除婚姻、出生、返乡、军人退伍、出狱、消除劳动教养等外,必须办理户口迁入、分户以外的其他户口迁入、分户;
(六)以被征收房屋为登记地址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7)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