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强制拆迁,是指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经协商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一方应当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域.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依法强行拆迁。
强制拆迁有两种方式:
1.行政强迁,经区.县房地局申请,由区.县人民政府责令区.县房地产局、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实施的强制搬迁;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强制拆迁前,拆迁方应当向公证处办理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的证据保全。
2.司法强迁,由区.县房地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迁。
在实施强制搬迁的同时,拆迁当同时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进行补偿安置。
目前,规范城市房屋强制拆迁最重要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2001年6月13日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规章”)。本条例规定的城市房屋强制拆迁有两种形式,即行政强制拆迁和司法强制拆迁。城市房屋强制拆迁,是指行政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强制被拆迁人履行裁定义务,不履行被拆迁人行政裁定中确定的搬迁责任的行为。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强制拆迁前,拆迁方应当向公证处办理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的证据保全。
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相关程序
根据规定,只有在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情况下,且该裁决已经生效,且该房屋所在城市.只有在县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的前提下,才能真正适用于城市房屋的行政强制拆迁。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条例》(以下简称“规程”)出台是对规章制度的补充和优化,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城市房屋强制拆迁程序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首先,拆迁当事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根据规章制度的规定,拆迁方和被拆迁人应当就搬迁期限进行处理.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和搬迁过渡模式.如果过渡期等因素未能达成协议,应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这也是申请裁决的前提。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是有效的裁决。因此,适用行政强制手段进行拆迁的前提是拆迁当事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并作出有效裁决。
第二,必须在强制拆迁前进行调解。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经审查决定受理后,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作出裁决前必须经过的程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调解过程中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采纳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拆迁当事人拒不调解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裁决。
第三,在强制拆迁前举行两次听证会。首先,如果有大量或高比例的家庭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在受理裁决申请前进行听证。二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行政部门.拆迁当事人和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是强制拆迁行政的依据.程序.对补偿安置标准的计算依据进行听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向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还必须经过领导的集体讨论和决定。
强迁不能实施以下几种情况:
1.未经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2.拆迁方未按照裁定意见提供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房.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强制拆迁的,应当提前15天通知被拆迁人,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
此外,强制拆迁时,应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到现场,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和房屋内的物品进行公证。但是,《条例》第20条规定,在向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时,应当提交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即在政府发布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之前,对被拆迁房屋的证据进行保全和公证。在实践中,公证工作是在行政强制拆迁前完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