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安置协议达成后,另一方不履行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解决:违约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按照协议申请仲裁。
一.补偿安置协议达成后,对方不履行怎么办?
1.补偿安置协议达成后,另一方不履行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解决:守约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按照协议申请仲裁。补偿安置协议的特点属于民事合同。因此产生的争议,只要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守约方可以依法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不履行的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益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3)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畴,属于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人居住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有哪些情况可以撤销征缴补偿决定?
1.补偿价低于市场价
法律规定了赔偿价格。国有土地上单位征收.个人房屋应当对被征用房屋的所有人给予公平补偿。被征用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被征用房屋类似房地产在房屋征用决定公告之日的市场价格。法律对被拆迁人的保证是周到的。它应该确保被拆迁人的生活条件至少不会降低。
2.赔偿是违法的
征收补偿的决定不是从天而降的空中阁楼。应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经过深思熟虑。在早期阶段,为了确定被征用人的补偿标准,应进行现场测量.研究、评估和其他工作。根据这些依据,制定了收取和支付补偿的决定。那么,只要这些依据中的任何一项有问题,这一收取和支付补偿决定不符合事实,违法的,就应该撤销。
拆迁补偿的认定必须与实际情况相联系。如果在相关情况的认定中存在违法行为,可根据上述情况予以处理。如果自己的房屋或建筑物是违法的,拆迁部门可以依法拆除相关违法建筑,具体情况根据实际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