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厂房拆迁的补偿标准是房屋的价值将被征用,导致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和安置费用的补偿。每个地方的补偿标准是不同的。工业厂房房产证的办理流程为规划局验收、质监站验收、消防验收,房产证只能携带相关材料。
一、工业厂房拆迁补偿标准
工业厂房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1.补偿被征用房屋的价值;
2.因房屋征收而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3.补偿因房屋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
4.搬迁安置费用的补偿,对于不能搬迁的设备损坏,应结合其成新价和重置价,计算设备重置成新价进行补偿;
5.停产停业损失,还包括公司的预期利益。各地补偿标准各不相同。
二、工业厂房房产证办理流程
1.规划局验收:将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改为原件。需要准备的材料有: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土地证等。
2.质量监督站验收,领取单位工程竣工证书。发送到档案的材料包括:项目申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项目建设规划许可证、项目规划红线图、招标文件、中标通知等。
3.消防验收,所需材料:工程建筑消防验收申报表或备案表;消防审查意见;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
4.办理房产证。所需资料包括:规划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国家发改委批准文件、总平面图、企业章程、办理人委托书等。
三、工业厂房转让条件
1.未开工建设两年以上,未建厂房的土地,不能直接办理转让手续。必须按照闲置土地处置程序进行处理,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者在收取全部闲置费用后,安排新的工业项目。
2.超过转让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不超过两年的,投资(扣除土地成本)未达到总投资25%的,不得转让。未继续开发建设的,应当缴纳闲置费用,收回土地使用权。
3.已完成厂房建设(含总投资25%以上)的工业用地享受政府用地优惠政策的,必须按照原优惠地价标准上限支付差价土地出让金,并在办理转让手续前变更或签订转让合同(使用权停止日期不变)。
4.已办理金融抵押的工业用地不得转让。
5.未经人民法院判决,按照法定程序被法院查封的工业用地,不得转让。
6.实际将工业用地改为其他用途的,不得直接转让。他们必须被视为非法土地。土地出让金收回后,方可转让或收回土地使用权。
7.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不得转让共有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