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征收人支付征收补偿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内容达成协议后签订协议,然后根据协议内容进行分配;一是不能与被征收人达成协议征收人根据补偿安置计划和补偿决定,直接将补偿转入被征收人账户。
一般征收人转出征收补偿后,默认完成征收工作,符合征收补偿要求“先补偿,再拆迁”原则上,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将被拆除。
实际上,被征收人并不认同安置补偿方案,如果房屋被强行拆除,很可能是非法强行拆除。
强制拆迁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阻碍我国征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移交土地;拒不移交土地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命令移交土地的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被征用土地的所有人和用户已依法获得安置补偿,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拒绝交出土地,影响了征用工作的正常进行……”
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征用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赔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虽然这篇文章是针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强制拆迁程序的规定,但也可以参考集体土地征收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强制拆迁。
因此,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行政单位在完成补偿安置工作的情况下,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单位在取得法院许可和强制执行判决前,无权直接强制拆除被征用房屋。
即使被征用人依法获得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如果征用机关想要实现强制拆迁,也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先补偿,再拆迁”的有关规定
作为物权变更的一种特殊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在完成征收补偿工作之前,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或土地的合法占有权合法占有权益,在被征收人获得安置补偿之前,不能强制执行。
土地和房屋的征用应当遵循“没有补偿就没有征收”除了原则之外,还应该遵循“先补偿,再拆迁”否则,被征收人有权拒绝搬迁,征收机关也不能强制执行。
这一原则不仅体现在有关法律的原则规定上,也体现在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和法律规定上。例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第二条规定,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拆迁前必须安置,妥善处理被征地农民的生活问题。确保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期生活得到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土地交出决定的,应当符合被征用土地所有人的条件,用户已获得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征收补偿决定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或者不保证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和生产经营条件,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允许执行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