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补偿费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征地计划的公告和征地补偿,以及安置计划的许可。但是,如果对拆迁安置补偿费有异议,市、县人民政府也可以在诉讼期间成为合格的被告。
1、谁负责拆迁安置补偿费
拆迁安置补偿费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实施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方面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具体来说,市、县人民政府的职责主要体现在土地征收方案的公告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许可等方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主要是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包括支付征地费用。当事人要求行政单位履行支付安置补偿费的职责或者确定行政单位未履行支付安置补偿费的,市、县人民政府也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合适被告。
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内容包括什么?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内容包括:
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等信息;
3.房屋产权转换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迁期、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
5.搬迁补助和临时安置补助或停产停业损失的标准和支付方式;
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形式;
7.其他条款及双方需要补充的事项。
三、拆迁安置房有产权吗?
拆迁安置房屋有产权。根据土地性质的不同,拆迁安置房的性质也有很大的不同。一般来说,安置房屋是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造的。这类房屋有产权,但在一定时间内限制上市交易。在一些地方,安置房是由政府直接购买的正式商品房。这种安置房屋实际上是商品房,当然有产权。还有一种安置房屋建在集体建设用地上。这类房屋实际上是小产权房,一般只有集体产权证或小产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