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征用过程中,双方之间的利益博弈从未停止过。为了达到快速拆迁的目的,拆迁方经常使用强制拆迁的手段。那么强制拆迁的法律程序是什么呢?强制拆迁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什么是强制拆迁的法定程序?
1.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单位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注明下列事项:
(1)履行义务的期限;
(2)履行义务的形式;
(3)涉及资金支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支付方式;
(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辩护权。”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有权在收到通知后作出陈述和辩护。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向当事人提出事实.应当记录理由和证据.检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理由或者证据。”第三十七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注明下列事项:
①当事人的名字或者名字.地址;
②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③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④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和期限;
⑤行政单位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行政机关可以立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证明有转移或隐匿财产的迹象。”和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执行决定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受或者不能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2.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规划区未取得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依法取得.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和“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令有关部门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3.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用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赔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市作出房屋征用决定.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人民法院的判决允许执行的,一般由市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组织实施。”
4.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以欺骗手段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返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新房。”和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的规定,责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拆除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建设,自行拆除;对继续建设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二.什么是强制拆迁的法律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
《条例》规定,土地征用房屋强制拆迁由有关单位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即只有司法强制拆迁才算合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后,于2007年8月30日由胡锦涛主席第72号命令公布实施。这也是法律规定,效力高于“行政规章”因此,从时间的角度来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无效时间应为胡锦涛主席令第72号命令的公布和实施时间,2007年8月30日。国务院2001年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属于“行政规章”。因为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不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如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九条)的法律规定,这是非常明显的废除,应当停止执行。它已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公报中公布和实施,即向全体中国人民公布。
3.随着权权利法》的实施,在拆迁计划的过程中,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会更加个性化,不能强制拆迁,除非万不得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