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对于城市中的非法建筑,我们都知道,当政府知道常需要拆除。如果当事人拒绝合作,只能强制拆除。当然,在这种情况下也有补偿。那么,如何补偿司法强制拆迁呢?
一.如何补偿司法强拆
司法强制拆迁后,要提高房屋拆迁补偿金,就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被拆迁人应当收集房屋价值的证据.房屋征收部门对不合理的证据提起行政诉讼,建议委托专业律师代理案件。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 被征用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被征用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在房屋征用决定公告之日。被征用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用评估方法评估确定。
对被征用房屋的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审查和评估。对验证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评估。
住房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在制定过程中,应当征求公众意见。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计划确定的签订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请示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征收补偿计划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赔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赔偿协议。
被征地人对赔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强制拆迁的几种情不得实施
1.拆迁方未按照裁定意见提供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房.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2、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强制拆迁的,应当提前15天通知被拆迁人,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定。
3.此外,强制拆迁时,应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房屋内物品进行公证。
4、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时,应当提交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即在政府发布行政强制拆迁决定前,对被拆迁房屋的证据进行保全公证。在实践中,公证工作是在行政强制拆迁决定实施前完成的。
三.强制拆迁不得实施
1.未经裁定,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2.拆迁方未按照裁定意见提供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房.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3、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强制拆迁的,应当提前15天通知被拆迁人,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定;
4.此外,强制拆迁时,应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房屋内物品进行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