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规土局.各区.县房地局.房管局.崇明县建委:
为落实《上海市破旧棚屋改造地块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现就相关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关于适用范围
《试行办法》第二条“经市建设委员会批准的危险棚屋改造地块”是指1996年4月22日以后由市房地产局确定的危棚简屋改造地块。
二.关于指定银行
《试行办法》第十二条指定的银行是指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
三.关于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申请
对于危房简易房改造地块的拆迁基地,拆迁方应在拆迁计划和拆迁计划中明确货币化安置方案,并将不低于拆迁安置总成本的10%的资金存入拆迁基地所在区.为确保拆迁货币化安置的实施,县建设银行支行和建设银行浦东支行。
非危棚简屋地块的拆迁基地,拆迁方参照本《试行办法》,也应按照本条上款的规定执行。
在银行验资报告之后,上述资金可以抵消相应的现房数量。
四.关于私房补偿标准
《试行办法》第3条规定的补偿标准,是指市政府(93)38号命令第39条规定的补偿标准。如果私人房屋所有人选择不保留私人房屋产权,使用公共房屋安置或货币化安置,私人房屋的补偿按估价标准的60%计算。
五.计算安置人口
《试行办法》涉及人口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第四十五条批准。
六.关于安置地段的划分
根据上海房地拆迁(1997)第489号文实行《试行办法》第6条中的安置房地段。
七.关于面积转换
按照上海房地拆迁(1997)557号文的规定,将原公有住宅的居住面积转换为建筑面积。
八.关于安置面积
试行办法中的安置面积是指试行办法第五条.六.七条面积之和。
九.选择被拆迁人的安置方式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被拆迁私有房屋的共有人以书面形式提出放弃私有房屋产权的,但共有人对公有房屋安置和货币安置不一致的,应当使用房屋安置。
十.关于同等分配比例的货币分配比例的问题
第十二条试行办法“货币化安置款按同等比例分配”,是指扣除独生子女增加建筑面积的货币安置款后,独生子女增加面积的金额应以独生子女的名义增加。
十一.关于货币化安置款余额的问题
第十五条试行办法“被拆迁房屋的用户可以用现金提取余额”其中,余额应低于安置金额的30%,然后才能以现金形式提取。同时,被拆迁人购买商品房不得造成居住困难(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
十二.关于参考执行的问题
1.《试行办法》第十八条还包括五个关于当地城区范围的问题.六级地段。
2.被拆迁房屋位于五级地段,原地安置时不增加安置面积;如果五级地段安置在六级地段,按照《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计算标准,增加20%的安置面积。
如果房屋在六类区域被拆除,被拆迁人从较好的区域迁入同类区域的较差区域,其具体标准是增加安置房面积,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区域.县人民政府制定。
货币化安置时,按照五、六级闲置商品房平均售价计算安置款,即:=五、六级商品房平均售价×在五、六级地段安置的房屋建筑面积×80%。
关于非危房地块的拆迁基地,被拆迁人要求按照《试行办法》进行补偿安置,拆迁人应当按照《试行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