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房屋的赔偿包括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费用、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民法典可以确认被拆迁房屋的权利,有关人员仍有权确定房屋产权的损失。
一、房屋被拆迁如何赔偿?
被拆迁房屋的赔偿如下:
1.补偿被征用房屋的意义;
2.因房屋征收而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3.补偿因房屋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房屋征收前的利益、停产期等因素,确定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赔偿。具体措施由省、自治区、市辖区制定。
二、民法典能否确认被拆迁房屋的权利?
房屋拆迁后,利害关系人对房屋产权损失有争议的,可以申请房屋确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解决物权纠纷】如果物权受到侵害,权利人可以通过调解、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二百三十四条【物权确定请求权】因物权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定权利。
三、房屋拆迁能否提起诉讼?
房屋拆迁可以提起诉讼。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对征收决定和赔偿决定不服的,认为行政单位的行为决定侵犯其他人身、财产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征用、征用决定和补偿决定不服的;
(二)行政单位拒不履行或者拒不答复,申请行政单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
(三)认为行政单位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认为行政单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五)认为行政单位非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非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六)认为行政单位未依法支付慰问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社会保险待遇;
(七)认为行政单位不依法履行,未按约定执行或者违法变更,取消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
(八)认为行政单位侵犯了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