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房屋强制拆迁的补偿方式是根据房屋价值、房屋搬迁、房屋临时安置补偿等因素确定具体补偿金额。一般来说,它不能低于当时被征用房屋的市场价格,如决定公告之日。
一、个人房屋强拆如何赔偿
个人房屋强制拆迁的补偿方式为:根据房屋价值损失、被埋物损失、房屋装修损失、搬迁、临时安置补偿等知识确定补偿金额。被征用房屋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用决定公告之日被征用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因房屋征用而搬迁的,房屋征用部门应当向被征用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交换的,房屋征用部门应当在房屋交付前向被征用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房。
二、如何解决强制拆迁纠纷?
处理强制拆迁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定。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裁定后,被拆迁人仍不满意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合同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请示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根据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赔偿决定应当公正,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赔偿协议。被征用人对赔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什么部门是强拆的核心?
强制拆迁的核心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的住房管理部门。强制拆迁权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建设项目所在单位的法定职权。县级以上政府可以责令规划、土地、建设、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人民法院不再执行。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确保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