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未经批准或者以欺骗方式骗取许可的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下令退回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如何补偿房屋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而造成的搬迁,补偿临时安置;
三是对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补偿。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贴和奖励措施,对被征收人给予补贴和奖励。
第十八条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要求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考虑住房保障。具体措施由省、自治区、市辖区制定。
第十九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屋征收评估方法进行评估。
如果对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如对核查结果有异议,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方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在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择;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择等方式确定,具体措施由省、自治区、市辖区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单独、客观、公平地进行房屋征收评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