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拆除违章建筑的程序(违建拆除)

来源: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 2023-02-13 13:45:39 阅读 490

  所有违法建筑都需要拆除,行政单位会向当事人发出通知,在一定时间内拆除,否则可能面临强制拆除。

  第一,司法拆除违章建筑的程序

  (一)立案。立案是指执法部门在发现或收到投诉、举报等事实或材料后,决定将其作为行政案件查处的一项活动,认为有违法事实或者存在,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有权依法查处违法建筑的行政单位是:

  1、规划局或规划委员会。它是法定部门,城市中的违法建筑由其管理。

  2、城市管理执法综合行政执法局。又称城管,城管是否有权管理违法建筑,主要取决于其是否得到省政府的授权。

  3、乡镇人民政府。其执法范围在乡村、村庄规划区内,简单来说就是在农村违法建筑中由其管理。

  (二)调查。调查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2、调查人员应主动提供执法证书。有两个功能:一是调查人员需要执法资格;第二,避免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冒充检查人员进行执法活动。在实践中,许多地方的执法人员通常在调查过程中不提供执法证书。面对这种情况,建议受到处罚的人可以主动要求他们出示证件,并记录他们证件上的相关信息(名称、编号等)。),方便以后维权。

司法拆除违章建筑的程序(违建拆除)

  3、在签署笔录时,被询问和需要谨慎。

  (三)决定。

  1、通知,听取声明和辩护。这主要是为了保证被处罚人的自主权、声明权和辩护权。在做出处罚决定之前,执法人员通常会书面告知被处罚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被处罚人有权陈述和辩护。如果检查人员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护,行政处罚决定将无法成立。

  2、听证会。听证会是指行政单位在执行行政处罚过程中,在作出决定前,由非案件调查人员主持,听取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和法律依据,听取当事人陈述、证据、质证、辩护和意见的程序活动。《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单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然后责令停产、吊销许可证或者许可证、大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费用。

  (四)处罚决定的发送和执行。如果执法机关决定处罚,将作出并向被处罚人发送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司法强拆和行政强拆有什么区别?

  第一,性质不同。行政强制拆迁的主体是政府,使用政府的行政力量,行使行政权力。拆迁的法律责任由政府承担。司法强制拆迁的主体是法院,使用司法力量,法院承担拆迁的法律责任。

  第二,效率不同。行政强制拆迁不受诉讼影响,即无论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能否在法定时限内提起诉讼,无论其提起诉讼是否结束,能否胜诉,行政强制拆迁的执行都不会停止。因此,行政强制拆迁具有政府内部直接审查执行、不受诉讼约束等高效特点。房地产局申请司法强制拆迁的前提是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能否提起诉讼,诉讼是否结束,房地产局是否胜诉。

  第三,社会信誉不同。行政强制拆迁由做出裁定的房地产局直接向政府申请执行,政府其他部门难以有效监管。如果被执行人认为裁定或执行裁定的强制拆迁不当,在行政强制拆迁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被执行人与政府的对立和冲突,因为没有法律救济渠道阻止行政强制拆迁。行政裁决进入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程序,是行政裁决主动接受司法监督的程序。与行政强制拆迁相比,其强制执行的社会信誉更高。

  第三,行政强制拆迁和司法强制拆迁的共同点

  (一)强迁启动时间相同,均在区、县房地产局作出拆迁补偿安置裁定后;

  (二)搬迁申请人相同,提交申请的人均部门和县房地产局;搬迁的对象是一样的,都是被拆迁人或者在裁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房屋承租人。然而,两者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

本文关键词: 违建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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