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拆迁的法律程序是拆迁部门在拆迁时需要先通知被拆迁人。拆迁时,要求证人在房屋内保存物品,妥善清点物品并登记清楚,然后运往指定地点。
第一,行政强拆的司法程序是怎样的?
行政强拆的司法程序如下: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提前通知被拆迁人;
2.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前往现场,公证部门应当保存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的物品证据;
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地点,交给被执行人接收;
强制执行空置房屋,由裁定机关接收。
第二,被拆除后的赔偿包括什么?
1.房屋价值的损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评估前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这也肯定了应当以房屋实际面积为准进行补偿。
2.被埋物品和房屋装修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原告应当在行政赔偿和补偿案件中提供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的证据。原告因被告原因无法证明的,被告应当承担证明责任。被征收人未对房屋内的物品进行清点登记,应当承担无法证明的不利后果。
3.搬迁、临时安置补偿等损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除房屋价值外,房屋征收补偿还包括搬迁、临时安置、对被征收人的补贴和奖励。
强制拆迁的条件是什么?
强制拆迁所需的条件是:
房屋违反政策规定;
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被拆迁人在赔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拒绝搬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应当附上补偿金额、专用账户存储账户、产权转让房屋和周转房屋的位置和面积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