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纠纷一般体现在人民政府部门。如果行政部门作出拆迁许可,可以与部门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是拆迁纠纷一般体现在哪个部门?
1.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一般来说,如果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做出拆迁许可、拆迁决定、拆迁补偿裁定等行政行为,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为被告。
人民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以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般情况如下:
(1)由人民政府下属的“拆迁办公室”作为拆迁方同时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定;
(2)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局成立的临时组织,如“拆迁指挥部”等,作为拆迁方,同时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定;
(3)由政府专门设立的土地储备中心作为派遣人,由人民政府作出裁决。
上述三种情况发生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纠纷中,人民政府对房屋拆迁行政诉讼的被告。
房屋拆迁纠纷能否得到法律援助?
房屋拆迁纠纷一般不能申请法律援助。
原则上,涉及家庭财产纠纷的案件不在法律援助的服务范围内。但如果当事人能够通过经济困难或因突发事故无法支付法律服务费,向当地司法局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最好通过协商处理房屋拆迁纠纷,诉讼还是比较繁琐的。
第三,拆迁纠纷应该如何处理?
拆迁纠纷应当协商,拆迁方可以通过直接对话与被拆迁方达成和解协议。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以通过司法起诉,利用法律手段和国家强制权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根据本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签订了补偿协议,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产权转让房屋的位置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房屋、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