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老夫妇在浙江杭州的房子被征收了。选择货币安置后,他们获得了393万多元的补偿。但是四年后,孙子把他们告上法庭,说爷爷奶奶被拆的房子是父母盖的,双方之前同意把房子都归他,所以拆迁款也应该归他。那么,谁应该得到近400万元的补偿呢?
80多岁的邵老夫妇有四个儿子。孩子成年后,邵老夫妇分居,并与他们签订了协议。其中,他们同意三个儿子邵国勤(化名)以父母的名额进行房屋审查,但邵国勤出资建设。建成后,他们由父母支配,然后在父母去世后归还邵国勤。
第二年,房子建成,由邵国勤夫妇占据、使用和利润。邵国勤病重后,邵老夫妇再次与邵国勤的儿子邵飞(化名)签订协议,同意房子归邵飞所有,邵老夫妇以后要配合完成转让。
2013年,房屋被征收。邵老作为户主,与征收部门签订了《安置协议》,选择了货币安置,实际收入补偿393万余元。这时,邵老夫妇没有把拆迁款转给邵飞,因为他和三个孩子的家庭发生了冲突,没有就拆迁款的分配达成一致。
“房子是我父母盖的,我也同意房子属于我。爷爷奶奶为什么把钱都拿走了?”2017年3月,邵飞起诉邵老夫妇。
法院经审理认为,邵飞及其父母已在村里享有宅基地,约定将涉案房屋转让给邵飞违反“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因此,该协议无效,但协议约定的其他内容具有法律效力,涉案房屋的权益应属于邵飞。因此,除以安置人口为计算依据的补偿项目外,安置补偿应归邵飞所有。
据法院介绍,36.6万元以上的货币安置奖励应归被安置人员所有。此外,租金补贴、临时过渡费、搬家补贴等24000元左右以安置人口为基准计算,也应归被安置人员所有,即邵老夫妇,因此邵老夫妇总额超过39万元。因此,法院判决邵老夫妇应支付邵飞的各种损失共计354万元。
随后,邵飞再次起诉,要求邵老夫妇支付拆迁款利息,法院判决老人向孙子支付超过67万元。
经过两次诉讼,邵老夫妇发现,房屋拆迁后,他们不但没有住房,也没有领取补偿,反而“倒贴”孙子20多万元。
“这是不合理的。拆迁补偿,除了房屋本身的价值,应该是拆迁安置人员的安置补偿。”2019年6月,邵老向杭州市检察院申请监管。
为了查明事实,检查人员查看了案卷,多次走访当地,批准了事实。调查显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的利益一般可以分为两部分:对旧房的补偿和对拆迁安置人口的补偿。邵老夫妇与儿子孙子协议中转让的,只是基于建房造成的利益,他们仍然保留基于身份的安置权。
因此,双方最大的争议在于如何定义拆迁安置的人口利益。检查人员认为,货币奖励只是对货币安置的额外奖励,而不是对安置人口的补偿。邵老夫妇作为货币安置人员,对租金补贴等24000元的安置奖励只有366000多元,显然是不合理的。想象一下,如果邵老夫妇选择调产安置,轻松重建房屋,他们将失去作为安置人口的利益,这显然不符合拆迁安置的目的和原则。
随后,检查人员依法行使核查权,向拆迁单位询问拆迁政策,并要求拆迁实施单位出具书面说明。
根据政策表明和相关补偿协议,可以证明未建房的安置人口在拆迁过程中每人可以获得48.4万元的补偿。因此,检查人员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与未建房的安置人口补偿政策相比,在安置补偿协议没有明确安置人口利益的情况下,确定安置人口利益更为合理。因此,邵老夫妇应得的安置补偿金为96.8万元;此外,以安置人口为基准计算的租金补贴、临时过渡费、搬家补贴费等费用共计99万余元。
杭州市检察院于2021年1月提请浙江省检察院抗诉。2021年12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拆迁补偿中的99万余元属于邵老夫妇。
2022年8月,检察机关还对邵老夫妇拆迁款利息案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前几天案件被改判,最终他们需要支付的利息损失降至19万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