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房屋拆迁补偿方法不一样会造成 土增结算结果很大差别呢?

来源: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 2021-09-03 06:00:11 阅读 447

  “拆近赔偿费”是房产开发公司“项目成本”的关键构成部分,也是测算土增时占占比很大的减除新项目,令人费解的是:为什么房屋拆迁补偿方法不一样会造成 土增结算結果很大差别呢?

  房产开发公司的房子房屋拆迁补偿有俩种方法,一种是货币化赔偿方法,房产开发公司与被动迁入(企业或本人)达成共识,按动迁总面积与企业总面积应赔偿额度测算出赔偿费,房产开发公司根据动迁合同书、付款凭证及税收机构出具的税票,将这一部分“动迁赔偿费”记入“项目成本”,在预估土增时,这一部分开支做为扣减新项目,并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要求,做为“房地产开发设计花费”、“国家财政部要求的加计20%”的数量,另一种是实体化赔偿方法,房产开发公司与被拆迁方达成共识,按动迁房子的总面积退还给被拆迁方房地产,超出动迁总面积按市价或协议价市场销售给被拆迁方,这就是我们一般常说“拆一还一”赔偿方法,这类赔偿方法发生的结论是:房产开发公司退还给被拆迁方的房地产,财务会计上一般不当作收益解决,这一部分“动迁赔偿费”也未记入“项目成本”,在预估土增时,这一部分开支沒有做为“房地产开发设计花费”和“国家财政部要求的加计20%”的数量。

  因为二种房屋拆迁补偿方法的不一样,造成了在预估土增加计的数量不一致,立即危害到土增结算結果。到底房屋拆迁补偿方法差异对土增造成很大的干扰呢?下边根据实例具体分析。

  实例:(1)新项目基本上概述

  某房产开发公司于2005年2月开发设计“新时代知名人士苑”新项目,该新项目准许用地面积10406.00平米,建筑容积率3.9,新项目于2006年3月完工,经房地产管理单位测绘工程建筑面积40665平米,在其中;已售总面积38155平米(住房29882平米、商业服务办公室4771平方米、动迁退还总面积3502平米);公用设施总面积2510平方米(人防设备1500平米、物业管理服务核心260平米、社区居委会50平米、文化活动中心700平米),该新项目所有市场销售结束,公用设施转交给有关部门。

  (2)新项目基本上数据信息

  [数据信息1]新项目收益、成本费状况该新项目具体获得出让房地产业收益为169143531.55元,均为贷币收益(没有动迁退还总面积的收益);新项目具体项目成本103964988.78元,在其中:获得土地所有权的成本费24720418.39元,房地产业修建成本费79244570.39元。按已售总面积计算单位项目成本2725元(103964988.78/38155);项目成本中包括各种制度性官费如:墙改股票基金、劳保基金、整体规划服务费、商品混凝土股票基金、白蚁防治费、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计3306327.86元,制度性官费不当作20%加计的数量。

  [数据信息2]新项目完成税费

  该新项目具体产生与出让房地产业相关的税费9827756.49元(含动迁退还总面积的收益应缴的税费),在其中:增值税8934324.08元城建税625402.69元教育附加费268029.7两元,营业税税率5%,大城市保护修建税7%,教育附加费3%.

  (3)必要条件

  ①经计算,该新项目不区划为一般居宅和非一般居宅更避税;

  ②为了更好地使二种赔偿方法下土增结算結果具备对比性,假定企业货币化赔偿价钱、对外开放市场销售动迁退还总面积(3502平米)价格均按该新项目具体产生的企业项目成本2725元测算;

  ③房产开发花费按获得“土地使用权证所支出的额度”、“房地产业项目成本”之和的10%测算;④税务局核准的“出厂价”与公司具体“企业项目成本”一致。

  (4)数值

  (5)经典案例:(见下表)

  以上结算結果清晰表明:“实体化赔偿”比“货币化赔偿”多缴土增858865.50元,其缘故:“实体化赔偿”方法下,该公司将房地产赔偿给被拆迁方的3502平米,按企业项目成本2725元测算,确定了“记税收益”9542950.0零元,记提了增值税及额外524862.25元,但这一部分收益沒有记入“出让房地产业收益”,与此同时,都没有做为付款给被拆迁方的“赔偿费”记入“房地产业项目成本”,造成 少扣减“房产开发花费”954295.0零元,少扣减“国家财政部要求加计200%扣减数”1908590.0零元,二者累计少扣减2862885.0零元,多缴土增858865.50元(2862885.00×30%)。

  二种赔偿方法造成 土增结算結果不一样,是财务与税收法律差别导致的吗?

  从财务会计视角上看:“实体化赔偿”这类方法本质上是一种“以新换旧”业务流程,即房产开发公司用创建的房地产换入被拆迁方的旧房地产。该笔经济发展业务流程是由两部份构成,房产开发公司先从被拆迁方手上购买老房,这也是一种选购业务流程;另一部分足将新创建房地产以同样价钱售卖给被拆迁方,这也是一种市场销售个人行为。因为购买价与零售价相同,《拆迁补偿协议》上一般只体现动迁及赔偿的总面积,而不体现其商品的价值,房产开发公司在财务会计解决时,大部分财务会计不正确将“实体赔偿方法”了解为是一种“非货币性资产互换”,依照《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要求开展账务处理,只将接到补差一部分的房子价格来确认收入,从被拆迁方手上购买旧房地产使用价值账目不体现,那样公司账目体现财产不是详细的,这一部分财产没法摊入项目成本;同市场销售给被拆迁方房地产未作收益解决,这就造成 少计出让房地产的收益、与此同时少转项目成本。

  在以上例子中,大家可以看出:“实体化赔偿”比“货币化赔偿”房地产业项目成本少9542950.00元,在其它标准一致的情形下,房屋拆迁补偿方法不一样,不可造成 项目成本差别,小编觉得:这也是常见的账务处理错漏引起的,本实例是将“新旧置换”不正确地解释为“非货币性资产互换”,这在房产开发公司财务核算中存在的不正确。

  从税收法律的角度观察:“实体赔偿”方法下,退还给被拆迁方的房地产应按“出厂价”确定为“记税收益”,交纳增值税及额外。值得一提的是:这儿的“出厂价”并不是公司现实产生的“企业项目成本”,而该是本地负责人税务局或物价局核准的“企业项目成本”,操作过程环节中,负责人税务局非常少核准“企业项目成本”,房产开发公司只有按具体产生的“企业项目成本”测算“记税收益”;若负责人税务局或物价局核准“出厂价”与公司具体“企业项目成本”有差别,在预估所得税时开展纳税调整。[page]

  “实体赔偿方法”为什么按“出厂价”而不按“市场价”做为动迁退还房地产“记税收益”的根据呢?主要是充分考虑:这一部分退还给被拆迁方房地产的“市场价”与“出厂价”中间的差值,房产开发公司并没有得到,具体盈利人是被拆迁方,按“出厂价”做为“记税收益”是合乎税款的“公平公正”标准。

  房产开发公司将动迁退还房地产按“出厂价”确定为“记税收益”,但这一部分“记税收益”房产开发公司是不能从被拆迁方接到,这一部“记税收益”事实上用以抵付被拆迁方的“赔偿费”,做为动迁“赔偿费”,理所应当记入“项目成本”,不然,房产开发公司体现的收益、成本费也是不详细。

  总的来说,“实体化赔偿”方法下,因为财务会计解决上不正确,少计出让房地产业收益,与此同时少计房地产业项目成本,造成 土增结算結果与“货币化赔偿”方法存有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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