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补偿费,包括三部分,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费,如何分配?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委会,在收到土地补偿费后,常因发给谁、怎么发没有处理好,造成了大量的矛盾纠纷。
在实务中,根据土地是否发包,常有两种分配方式:
(一)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
此情况,土地被征占后,村里一般很难及时补充,须给承包方以相应的补偿。
具体比例,须经村民大会研究,但各地通常是有一个指导标准,如:
1、广东省:集体所有的土地征地各项补偿费的使用和收益分配办法,必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级人民政府备案。
2、江苏省:不少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
3、福建省:不少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
4、湖南省:不少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5、山西省:不少于8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被征地农民。
6、辽宁省:支付给被征地农户部分不得少于80%,集体留用部分不得多于20%。
7、河南省:不少于8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被征地农民。
8、甘肃省:不少于8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被征地农民。
9、吉林省:8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被征地农民。
10、天津市:8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被征地农民。
11、海南省:不少于8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被征地农民。
(二)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及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
此类土地,常是村委会直接掌控土地,包括:没有发包的荒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非家庭承包方式对外发包的土地。
其土地补偿费,全部归集体经济组织。但具体如何再分配、村委会的提留,须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议事程序。
二、安置补助费,如何分配?
安置补助费,是指国家征收集体土地后,安置被征收单位,因征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补助费用。
其分配和使用:应归被征地单位所有,但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此费用,是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费用。谁能把失地农民安置妥当,这个费用就应给谁。若失地农民不需统一安置,此费用要全部、直接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在征得同意后,部分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而通常情况下,大部分失地农民,都不需要村里的安置,则此项费用,村委会是不能截流的。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如何分配?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指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道路等的拆迁和恢复费,林木的补偿或砍伐费等。
青苗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如:水稻、小麦等造成的损失,所给予的补偿费用。
从概念上,即可知道,此项补偿费用,就是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
对此,不应产生争议。即是说,村委会,对此项补偿费是不能有任何截流的,须全部交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