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2020)》的通知
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
各有关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切实维护好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2020)》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本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
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根据《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20)》执行。
安置补助费为《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沪府发〔2017〕15号)涉及的被征地人员的生活补贴费,标准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征地青苗补偿标准
征地青苗补偿标准按照《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20)》执行。
三、关于征地财物补偿标准
征地财物补偿标准按照《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20)》执行。《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20)》中未涉及的补偿项目,可采取近似类比照、跨区域参照、市场价协商、成本法测算以及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等方法,协商补偿价格。
各区政府也可在《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20)》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及特点,制定补充标准,并报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20)》未涉及农村居住房屋及共同举办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其补偿标准按照本市相关文件执行。
四、关于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费用
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费用按照《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沪府发〔2017〕15号)规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
五、施行日期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对于在2020年1月1日前申请征收集体土地的项目,该标准执行前已签订征地包干协议并经鉴证的,仍按原标准执行。
对于在2020年1月1日后申请征收集体土地的项目,该标准执行前已张贴《征收土地公告》的,仍按原标准执行。
本市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