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拆万千 补偿二字
无论征收的程序如何实施或者征收方双方如何纠纷,经历了诸多的波折,相互博弈牵制了几多回合,谈判的最终落脚点依旧在补偿协议上。
也就是所有的战果以及所有纷争均尘埃落定在几页纸上。那么,什么样的补偿协议内容组合在一起才是这场博弈里完美的结局呢?
不求完美 但须合适
在律师的角度来看,因征收而带来的财富或者变故,没有完美而言。只有合理合法的度量,这就需要从法律角度看看哪些内容才能构成这合理合法的维度。
不难发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已经对补偿协议的内容有所规定,即: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补偿协议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可以修改。
根据方式 确定侧重
当然了,补偿的方式不同,其中的内容侧重也不尽相同。
若被征收人选择了货币补偿,补偿协议则应当主要载明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等;
若被征收人选择了产权置换,补偿协议主要应载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结算、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
通过上述条款可以看出,对于征收补偿协议所必备的内容法律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但是征收补偿协议应当包括哪些条款呢?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因此各地均根据实际情况自己制定合同的格式。
千万注意 空白不签
需要提醒各位被征收人的是,补偿协议虽然大多为格式合同,但是无论格式怎样固定,协商的空间有多大,面对空白合同是万万不可乱签的。若空白处均由征收方在被征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自行填写,那便完全违背了协商一致原则。且一旦签字很难从法律上去推翻,可能会给合法利益的争取带来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