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人民政府批准,将集体土地征收决定中涉及到的集体土地征用为国有,用于城镇建设。从这一批复生效之日起,王先生的被征收土地已属国家征收、原属农民集体所有的国有土地,因此,当区人民政府对王先生的房屋进行征收,变成了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但王先生并不认为自己的房子在审批范围之内,区政府的征收决定明显不合法。王先生的判断究竟是对还是错?征用决定是否可以取消?
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必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在王先生一案中,征收决定所确定的征收范围涉及两种土地。一是集体土地绝大多数没有得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地,区政府直接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程序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已经超出了法定权限,而且缺乏法律依据。二是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少数几块土地。据查实,这一部分土地虽然经批准征收为国有土地,但在此之前并没有进行过土地征用程序,因此区政府直接实施了房屋征收,误将国有土地征收程序误判了国有土地征收程序。
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对已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部分,实行征收,对征用决定违反重大法定程序的问题(如有不合格的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棚户区改造项目立项时间晚于征收决定作出时间,违反征收决定作出的合理顺序和步骤,征用补偿费用未全额到位等)。因此,这项征收决定违法,应当撤销。
法律顾问提醒!
对于不同的征收对象实施征收,行政机关对土地性质应区别适用不同的征收程序。行政部门直接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程序,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在农村集体土地征用中,没有对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和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在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有权要求按照执行国家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要求获得补偿。遇有征收决定侵犯自己权益,被征收人必须找专业律师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