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能否被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和确认登记,是农民朋友在实践中普遍关心的问题。近日,自然资源部在回答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时,再次明确了这一问题: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由城镇户籍的子女依法继承,办理房地产登记。
事实上,这个答案得到了充分和一致的政策支持。2020年7月22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发布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问答》第36题指出:
非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以按照规定确认登记权利,并在房地产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注册权利人是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房屋的合法继承人。
在新答复中,对上述规定进行了更清晰的分析:
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由城镇户籍子女依法继承,办理房地产登记。根据《继承法》,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继承人继承的遗产,继承人按照房地产一体化原则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单独继承。
《房地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明确规定,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确认登记,并在房地产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注册权利人是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房屋的合法继承人。
也就是说,不仅城镇户籍子女可以依法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及其使用权,其他城镇户籍的合法继承人也有权因继承房屋而占用宅基地。
农民朋友要想通过继承的方式将宅基地上的房屋交给子女居住使用,就要注意保证自建房屋的合法性,避免因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决定或批复而被不当拆除。收到限期拆迁决定或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决定时,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复议和诉讼争取撤销。
律师最后要提醒大家的是,根据自然资源部的规定,2020年。
5月份发布的《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认登记的通知》要求,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认登记应在2020年底基本完成。还剩不到三个月,没有确认登记,没有领取房产证的农民朋友可以及时向村委会和乡镇政府询问了解这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密切关注确认登记和认证工作的实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