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确需征收房屋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征收房屋的决定,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遇到违法行为的,可以举报。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和处理报告。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那么,谁能报告它呢?你能报告谁呢?你能向谁报告呢?向谁报告?
谁能举报?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举报的主体是任何组织和个人,即无论你是与征收活动有利害关系的被征收人、被征收人的亲属、被征收房屋的抵押权人、被征收人负债的债权人,还是与征收活动无利害关系的组织和个人,都可以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谁能举报?《征收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被征收人的行为、房地产评估机构等其他组织或者公民的行为,只要违反《征收条例》,就可以举报其违法行为。
那么,向谁举报呢?根据《征收条例》的规定,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可以向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门、财政、土地资源、发展改革、监督审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司法机关和信访机关举报。
如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必须保存相关证据,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可向专业律师寻求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