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拆迁必须负哪些刑事处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要求,采用暴力行为、威协或是违规终断供电、供暖、气路、供电系统和路面行驶等不法方法驱使被征缴人拆迁,导致损害的,依规承当承担责任;对立即承担的管理人员和其它立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追究其刑事处罚;尚不涉嫌犯罪的,依规予以处罚;组成违背突发事件应对手段的,依规予以突发事件应对惩罚。
暴力拆迁指根据非法手段强制性开展土地征收的个人行为。断水、关闭电源、放狗、放蛇;在大白天强制冲入“拆迁户”的家里一通乱砸;或者在夜里强制入户口将熟睡的住户抬着并控制住,一瞬间就将人房子夷平,这种手段都被称作“暴力拆迁”。
拆迁方在执行动迁全过程中选用暴力行为、威逼等非法行为执行强行拆迁的,是不是理应依法追究刑事处罚?怎样担负刑事处罚?在该规章颁布之前,在我国现行标准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方面上尚沒有确定的法律规定。以前唯一对房屋拆迁企业以暴利等非法行为执行动迁触犯刑律追究其刑事处罚做出要求的规范化法律文件,系由住建部于2003年12月30日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该技术规范第二十四条要求:“拆迁方、接纳授权委托的动迁企业在执行动迁中选用吓唬、威逼及其断水、断电、终止气路、供暖等方式,逼迫被拆迁方拆迁或是私自机构强行拆迁的,由所属市、县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方法机构勒令终止动迁,并依规给予惩罚;触犯刑律的,追究其刑事处罚。”这也是在我国至该规章颁布前唯一对房屋拆迁企业选用暴力行为等非法行为执行动迁触犯刑律能够 依法追究刑事处罚的法律规定。
现阶段,深受各界人士关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于2011年1月19日向广大群众宣布发布,该规章也对强行拆迁全过程中以暴力行为、威逼及其别的非法行为执行拆迁涉嫌犯罪的,对责任者追究其刑事处罚做出明文规定。
该规章第二十七条要求:“一切企业和本人不可采用暴力行为、威协或是违规终断供电、供暖、气路、供电系统和路面行驶等不法方法驱使被征缴人拆迁。严禁施工单位参加拆迁主题活动。”该条文确立严禁动迁企业在执行强行拆迁全过程中采用断水、断电等不法的形式执行拆迁,并明文规定了施工单位严禁参加拆迁。
与此同时第三十一条以例举式的方法对房屋征收补偿单位采用非法方式执行动迁的方式提出了清晰的惩罚性要求,该规章三十一条要求:“采用暴力行为、威协或是违规终断供电、供暖、气路、供电系统和路面行驶等不法方法驱使被征缴人拆迁,导致损害的,依规承当承担责任;对立即承担的管理人员和其它立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追究其刑事处罚;尚不涉嫌犯罪的,依规予以处罚;组成违背突发事件应对手段的,依规予以突发事件应对惩罚。”
以上法律条款初次以法律规范的方式对在执行动迁全过程中,动迁企业选用暴力行为等非法行为执行动迁触犯刑律能够 依法追究刑事处罚做出了清晰的法律法规,该要求的颁布合理地填补在我国大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法律制度中有关暴力行为强制拆迁个人行为被追究其刑事处罚的法规空缺。
(原文章标题:暴力行为强制拆迁的刑事处罚是怎样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