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农民收入和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为了方便在城市工作和生活,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农民选择在城市买房子。但在这个时候,许多农民开始担心,他们进入城市,村里的土地怎么办?如果你在城里定居下来,你能在村里征地时得到补偿吗?
当人们进城时,地面仍需保留,村里不能直接收回。
2019年11月28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承包关系稳定、长期不变的意见。
《意见》明确指出,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在城市定居的条件。对于在城市定居的农民,一方面在自愿有偿的原则下,引导他们将承包地转让或者退还集体,前提是自愿有偿。另一方面,也可以保留承包权、转让经营权或者通过代耕托管等方式发展各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农业和农村事务部部长韩长福在回答记者提问时也提到:我们应该对土地问题有足够的历史耐心,不要担心,也不要急于收回农民的合同土地。对于农民是否放弃合同土地,我们应该尊重农民的意愿,我们可以进行示范和指导,但不能强迫命令。
此外,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还规定,国家允许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振兴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的使用。
也就是说,农民进城后,是否退出承包地、宅基地,应尊重农民自己的意愿。农民自愿退出的,应当得到相应的补偿;农民希望继续保留原承包地、宅基地的,村集体应当尊重农民的个人意见,不浪费土地。
进城农民的土地权利受法律保护,征地时有资格补偿。
正如我们前面提到的,任何人都不能把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作为农民在城市定居的条件。只要农民不自愿有偿退出承包地或宅基地,土地权利就应当保留和保护。
平日里,我们可能对土地权利的保留没有太大意见。但是,当征地涉及征地补偿利益的分配时,进城农民可能会认为应该得到补偿,而村里其他村民则认为补偿应该在村里分配。
众所周知,征地补偿分配资格主要来自当事人对被征用土地的权利。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村民和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民,只要以前没有获得有偿退出宅基地的利益,就应当根据其土地权利分配给合理的补偿。
但在具体实践中,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例如,在征地补偿分配前,村里可以确定每个村民的成员资格。如果农民户口迁出,不继续在村里生活和参与生产活动,可以认定为不具备成员资格,不能参与村里征地补偿的分配。
因此,在这些权利保障政策的基础上,在实践中,农民如何根据自己的土地权利争取合理的补偿,也需要进行更多的实践探索。
拆迁律师想提醒所有农民,村民在征地过程中获得补偿和安置,是基于他们享有的土地权利和其他权利,没有人有权随意剥夺。如果一些农民认为他们的土地补偿权益受到侵犯,他们必须及时提出异议,法律程序,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