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总建筑面积,以房屋产权证记述的总建筑面积为标准。无房屋产权证的,以有关审批文档记录的总建筑面积为标准,具体总建筑面积低于有关审批文档记录的总建筑面积的,以具体总建筑面积为标准。有关审批文档未记述总建筑面积,或是虽无准许文档但在1981年之前早已修建用以生活的房子,而有资质证书的房地产业测绘工程组织现场测量的总建筑面积为标准。
租赁的公有制非居住房屋,以房产租赁合同书记述的总建筑面积为标准。租赁的公有制居住房屋,以租赁公有住房凭据所记述的总建筑面积为标准;租赁公有住房凭据记述的是住房面积的,按下边列出的计算指数测算总建筑面积:公寓楼2.06、单独住房1.83、新里住房1.82、新工坊(有电梯轿厢、成套设备)2.00、新工坊(无电梯轿厢、成套设备)1.98、新工坊(无电梯轿厢、不成套设备)1.94、“两万户”新工坊1.65、旧里住房1.54、简屋1.25。
在2001年11月1日之前租赁公有住房凭据中已经记述的,用以定居并已测算扣除房租的隔楼,高宽比在1.2米至1.7米的一部分,依照具体使用面积的一半及以上要求的计算指数测算总建筑面积。别的情况的隔楼,不测算总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