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拆迁的人来说,国家拆迁最重要的是房屋拆迁能补偿多少,那么我国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1、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拆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支付各种补偿。一般有:
(一)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人的损失,按平方米价格按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分。
(2)营业额补偿费用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居民临时住房或自行寻找临时住所的不便。根据被拆迁房屋居民的人口,按临时居住条件进行备案,每月给予补贴。
二、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原则和补偿安置标准
(一)经政府许可或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拆迁,给予补偿安置。
(2)1978年底前建成的所有房屋未办理相关手续,但所有权明确。作为历史遗留房地产,按合法房地产按实际建筑面积补偿安置。
(3)1979年1月1日至1986年12月31日建成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凭房屋所有权证“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给予补偿安置。
(4)1987年1月1日至1997年1月1日○3月31日建成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凭房屋所有权证,“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和当地乡(镇)政府建房手续给予补偿安置。如果没有上述手续,被拆迁人的房屋确实困难,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酌情处理。
(五)凡在199○4月1日后建成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已有房屋所有权证“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或“村镇建设许可证”(具体时间由当地乡(镇)实施“一书两证”或“一书一证”起始时间确定)给予补偿安置。此外,无手续的建筑物一律视为违法违规,一律免费拆除,不给予补偿安置。
(六)拆除未超过许可期限的临时建筑,按30元/30元m2至50元/m2.给予补偿,但不包括在安置范围内;超过许可期限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建造的临时建筑,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免费拆除。
(7)上述1-6项中的土地和房屋面积以相关文件中规定的内容为准。如果实际土地和房屋面积与相关文件中规定的建筑面积不一致,县国土资源和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在拆迁当事人申请后进行审查。
三、农村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拆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支付房屋补偿费、周转补偿费,并向国有土地上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房屋,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人给予公平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